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以及将貨物、财産、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财産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将自産的貨物、勞務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産性機構,不再列入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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