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為一年,屬于不滿兩周歲的情況。在子女哺乳期内,任何一方提出離婚,撫養權原則上歸女方所有,但特殊情況除外。
這裡所說的特殊情況是指母親放棄撫養權,或有不能撫養子女的客觀原因,如:患有嚴重的傳染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完全沒有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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