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複》(國稅函[1999]391号)文件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财産。因夫妻财産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産權歸屬一方,是房産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産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産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無償贈與配偶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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