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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4個祭祀節日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5 16:40:14

一年4個祭祀節日?“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欲斷魂”,古詩用三言兩語,即勾勒出一幅祭祀圖景,描繪了古老的清明祭祀習俗祭祀之禮,旨在追撫逝者之靈與魂,表達生者之心與情,作為日常性實踐,早已固化為一種公共儀式儀式看似尋常且平常,但是仔細思考,則可發現,它關乎三重空間維度:九天、人世與九泉,即俗語所謂之天、地、人除卻人世之外的九天與九泉,或因承載特定情感,或因内含現實利益,都與法律事務具有密切關聯就中國的法律實踐而言,這種關聯性表現在:(1)形成命案訴訟的動因之源;(2)作為訴訟案件的終極目标對此類空間的強調,并非一廂情願地為神靈話語伸張,而是基于曆史法學的進路意欲提醒:法律所受制的空間,并非僅是現世生活之下“由人與人的社會關系所型構的現世空間”,而且也包含由“九天”與“九泉”所構成的“非現世性空間”對于“非現世空間”的訴求與要求,法律也必須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回應與尊重,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一年4個祭祀節日?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一年4個祭祀節日(九天與九泉有關祭祀)1

一年4個祭祀節日

“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欲斷魂”,古詩用三言兩語,即勾勒出一幅祭祀圖景,描繪了古老的清明祭祀習俗。祭祀之禮,旨在追撫逝者之靈與魂,表達生者之心與情,作為日常性實踐,早已固化為一種公共儀式。儀式看似尋常且平常,但是仔細思考,則可發現,它關乎三重空間維度:九天、人世與九泉,即俗語所謂之天、地、人。除卻人世之外的九天與九泉,或因承載特定情感,或因内含現實利益,都與法律事務具有密切關聯。就中國的法律實踐而言,這種關聯性表現在:(1)形成命案訴訟的動因之源;(2)作為訴訟案件的終極目标。對此類空間的強調,并非一廂情願地為神靈話語伸張,而是基于曆史法學的進路意欲提醒:法律所受制的空間,并非僅是現世生活之下“由人與人的社會關系所型構的現世空間”,而且也包含由“九天”與“九泉”所構成的“非現世性空間”。對于“非現世空間”的訴求與要求,法律也必須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回應與尊重。

撫慰“在天之靈”:命案訴訟的動力之源

天,在古代中國的話語表達中,具有極為豐富的内涵,承載着極為重要的價值寄托。天時、天道、敬天保民、以德配天,如此等等,不勝枚舉。以中國法制史為例,在記述極具特色的中華法系時,無論如何都無法繞過“天”所蘊含的宏大叙事。如果以“天”為切入點,類型化描述其在中華法系中的意義與作用,自然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

在筆者看來,有關“天”的話語表達,至少有如下三種意涵:其一,作為時間意義上的“天”;其二,主權人格意義上的“天”;其三,作為空間場域的“天”。時間意義上的“天”,即是以“天時”為基本表達的時間刻度,“順天刑罰、秋後處決”,正是賦予“天”以時間維度。主權人格意義上的“天”,事實上就是将人格化了的天神視為衡量世間萬物的尺度,并将之作為權力的最終淵源。當然,這裡的“主權”并不是現代民主意義上的主權,而僅僅是指稱權力的最終享有者。《大學衍義補》所記載的:“刑者天讨有罪之具,人君承天以行刑”,即是賦予“天”以主權人格意義。作為空間場域的“天”,則是以天—地二元為基點,将天視為與人類生活的現實空間相對應的場域。

天時與天神,在法制史研究中已有豐厚的研究成果,至于作為空間場域的“天”,相關研究則鮮有提及。未予提及不代表它沒有意義,恰恰相反,空間場域意義上的天,除卻能夠給人留下無限想象之外,其實還能夠通過“絕天地通”的距離感,進一步影響世間司法事務。人們對“在天之靈”的普遍信仰,即是明證。基于對“在天之靈”的笃信,普羅大衆多會認為,肉體死亡之後,靈魂歸天,并在上空仰望世間。一般情況下,靈魂歸天既是常例,也是常态,日常祭祀之外,無須過多遐思。唯有非正常死亡之後,上天之靈魂才需安慰與撫慰。此時,經由何種方式安撫,就是一個重要問題。初民社會,以暴制暴、私力救濟、尋仇複仇,均是一種安撫手段。随着社會形态由原始向文明的漸進,以及司法體制的建立,以法律與司法為武器,将越軌者“繩之以法”,就成了安撫逝者的慣常措施。在中國法的曆史中,以“窦娥冤”為代表的冤案當事人,曆盡千辛萬苦,百折不撓地試圖啟動訴訟程序以“求得清白”,原初動力正是意欲經此而撫慰逝者的“在天之靈”。以包公為代表的司法裁判者,在“人命”案中,不畏曲折,明察秋毫,其實也是希望通過公正裁判而安撫逝者之“在天之靈”。此時,“天”既是作為空間場域的物質世界,也是承載法意的精神世界。簡而言之,在中華文化中,通過絕地天通的距離感,逝者對生者仍然具有心靈的感召力。這種感召力的獨特話語表達即是相信“在天之靈”的存在。由此,在特定案件中,撫慰逝者“在天之靈”便成為啟動訴訟程序的原初動力。

“九泉之下”安息:命案訴訟的終極目标

在中國傳統文化之中,地分九層,名曰九泉。《素問》有言:“天地之至數,始于一,終于九焉。”上有九天,下有九泉,至高至極,構成了人類空間書寫的兩個頂端。在樸素的傳統信仰中,人死後靈魂歸天,肉體入地,這是亘古不變的信條。因此,才會有關于陰間法曹、九泉神靈之類的古老傳說。

以地為界,陰陽分割,陽間與陰世也就形成了具有特定關聯的依附空間。從人世的角度觀察,如果說普羅大衆生活的陽間是一種現世性空間,那麼陰世則可視為與之相對的非現世性空間。以往,人們多會認為,陰世寄托僅是傳說,它所構成的非現世性空間對現實的司法事務不會産生任何影響。誠然,從現有法律制度所規定的法律主體來看,的确如此。但是,如果轉換視角,從傳統中國法律文化或者人類所具有的樸素法律情感角度分析,則二者并非不具關聯性。在命案訴訟中,這種關聯性尤為明顯。

古代中國,死刑之多,令人驚訝。比如,作為清代重要的判案輯錄——《刑案彙覽》中,死刑判決比例極高,或立決,或監候,或斬,或絞。也正因此,人們首先要追問的是,為何古代中國會有如此之多的死刑懲罰。法制史研究的一般解說,多将之歸于古代中國有着濃重複仇情結的緣故。但若深究,則可發現,問題的終結其實不在于複仇。也就是說複仇并非終極目的,“人命”案中,最終的意圖其實是通過對相關人員判處死刑,進而讓逝者在九泉之下得以安息。從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類似案件中,對“九泉之下”另一空間的笃信,構成了命案訴訟的終極目标。然而,逝者于“九泉之下”何以得知相關訊息?這就需要一個簡單的儀式,即通過祭祀之禮,生者将一番言說傳達于逝者之後,人們便堅信,逝者從此即可得以安息。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國法的曆史中,有一種特别的制度安排——觀刑甘心。在這一制度慣例之下,古代中國在行刑之時,會在刑場給被害人親屬預留一個适當的位置,以便在觀看整個場面之後“甘心”,進而讓逝者在九泉之下得以安息。這種制度安排,正是源于人們對存在“九泉”這一空間維度的笃信。

回歸人世祭祀:法律制度須有所作為

靈魂在天,肉體入地,構成了中國曆史語境中獨特的生死觀。樸素的情感及其背後所隐含的兩重空間,與司法事務、法律規範都有内在關聯。這種關聯性,在“人命”案件訴訟中體現尤甚。時至今日,當下的司法事務,仍然受制于類似的情感表達。比如,在重大法律事件中,對于犯罪嫌疑人,民衆多會高呼“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此類表達,看似是“大衆的狂歡”,但回到具體個案之中,其實仍是意欲通過判處相關人員死刑,以撫慰逝者在天之靈,并由此讓逝者在九泉之下安息。這是中國法律實踐的獨特邏輯,也是中華法律文化的固有表達。在此予以提及,僅欲做描述性揭示,而無意對之進行規範性評價。既然兩重空間曾經或仍然對中國的司法實踐産生重要影響,那麼當下的制度安排,理應對此類空間作出回應。

實際上,無論是“在天之靈”背後的九天,還是“九泉之下”的九泉,若要與人世勾連,仍然需要特定的載體。如果說對“在天之靈”與“九泉之下”的笃信,即是一種話語載體,那麼人世的祭祀與實在的墳墓,則是一種儀式載體與物質載體。有意無意間,我們的制度安排,其實已經為三重空間的溝通有所規劃。将清明作為法定節假日,正是經由法律規劃而對祭祀這種的儀式載體予以尊重。至于對溝通天地人的物質載體——墳墓——的保護,自古都是法律治理的重點,古代律例對以墳墓為對象的犯罪多加以重懲。及至當下,法律規範雖對古墓與公墓有所兼顧,但保護性質已有所改變。但是,無法回避的是,這種物質載體,在人類日常生活中所占的分量極重,它不僅關乎财産利益,還涉及人格利益。若處理不當,則極易引發群體性抗議。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制度如何妥當安置祭祀空間,如何厘清墓地之上的權利,如何恰當安排有關祭祀的世道與人心,則仍需進一步地仔細斟酌。

編輯:馮永龍

文章出處: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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