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自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收繳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許可證和被扣留物品。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因檢查、鑒定需要扣留車輛及其駕駛證的,交警應當當場出示《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證書》,交給當事人。通知當事人扣留車輛的期限和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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