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沒有英文。
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代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擴大了證件發放範圍,法律規定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可以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也可以根據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有法律規定第一代身份證在有效期内繼續有效。第二代身份證的設計方向: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這樣可以适應信息時代的需要,增大僞造難度,減少鑒别真僞的難度(用專用讀卡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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