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明翻供的原因;
2、查明翻供的内容;
3、變換角度反複詢問,審查翻供的内容與其他證據是否印證一緻;
4、抓住細節适時傳喚同案人到庭質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6條第2款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不一緻,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并針對筆錄中被告人的供述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或者提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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