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局行政處罰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法定原則
第二、三公原則
第三、适應違法行為原則
第四、一事不再罰原則
第五、結合教育原則
第六、民事刑事責任适用原則
第七、申訴和賠償原則
第八、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法律依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應當依法查處,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四)限制業務範圍;(五)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六)責令停業整頓;(七)吊銷業務許可證;(八)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九)撤銷任職資格、從業資格,或者吊銷資格證書;(十)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十一)禁止進入保險業;(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前款所列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本規定的程序。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