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基金公司的條件有:
(一)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币,且必須為實繳貨币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财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産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标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内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二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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