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對于輕微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在公安機關管束和公衆監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種刑罰。
1、管制的對象
刑法典對于管制的對象未作明确限制,隻要刑法分則條文的法定刑中規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屬于犯罪尚不夠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關押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處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
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對犯罪人進行無限期的管制。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38條第1款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根據《刑法》第69條第1款的規定,數罪并罰時,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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