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37條、第38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具體職權範圍《公司法》列舉出12項權利。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如果除了股東會以外,貴公司設有董事會,那麼,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和表決方式、程序等内容,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并無直接規定。
如果董事會和股東會的表決方式和議事規則相同,都是按照出資額行使表決權利,那麼再50%對50%股份的情況下,無論是占50%份額的大股東和其他小股東,都無法議事或行使職權。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利潤的年終分配方案等都無法順利通過。
除非修改章程,或者解散,否則無法解決彼此之間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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