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構成不當得利:
1、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指給付之時即不具有給付的原因,其典型為非債清償及作為給付的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
2、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是指給付時雖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後該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給付而發生不當得利。
3、給付目的不達。為實現将來某種目的而為給付,但因種種障礙,給付目的不能按照給付意圖實現的,受領給付欠缺保有給付利益的正當性,因而構成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22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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