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結果,結果具有強制性。
《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判決書或者裁定書;
3、生效證明(找終審法官開具);
4、被執行人的送達地址确認書或者郵寄單;
5、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
6、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财産線索(如保全文書及手續或者擔保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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