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是刑法中規定的阻卻違法的事由,防衛過當不具有違法阻卻性。在具體的案件中,很多人容易混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那究竟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的區别是什麼呢?律師對話第576期邀請到何偉律師為大家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何偉律師的解答内容。
何偉律師答:《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
2、什麼是防衛過當?
何偉律師答: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3、不能進行正當防衛的情形有哪些?何偉律師答: 正當防衛的對象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刑法》對此進行了概括性陳述,對于哪些情形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并未作出明确規定。但是,結合《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進行正當防衛:(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合法行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2)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衛;(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5)對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在哪些情況下屬于防衛過當?何偉律師答:判斷防衛是否過當,應當結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時機、手段、強度、所處環境和損害後果等情節。但是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或知道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的;或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均屬于防衛過當。據刑法第20條第2款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的區别是什麼?
何偉律師答: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是指:(1)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2)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對本人或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的非法侵害行為;(3)防衛必須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而不能對沒有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實行;(4)防衛行為和侵害行為應該大體适應,不應該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過當是指明顯超過“制止”的界限。即防衛的手段、強度、損害後果明顯強于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的強度。防衛過當在主觀上表現為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或出于過失;客觀上明顯超過的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防衛對象的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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