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87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内開具。即可以跨區、但不能跨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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