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今天講一個案子。
女方起訴離婚,要求對半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男方委托了我們。
這個房子是什麼情況呢?
男方賣掉自己原來的舊房子,買了新房子,并在2010年還清貸款。
男女雙方2011年認識,并在年底結婚,結婚後房産證加上了女方的名字,2019年女方起訴離婚,要求分割這套離婚時價值600萬的房子。
我們代理的男方,男方同意離婚,同意分割這套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但不認可分割方案。
李曉娟律師認為房屋是被告在婚前購買,并在婚前還清按揭貸款,女方對房屋沒有任何貢獻,并且是在結婚後才加的女方的名字,我們同意房屋市場價值按照500萬計算,也同意給女方适當折價款,但因為女方對房屋的取得和還貸都沒有貢獻,所以我們不同意對半分割,我們同意給對方75萬元補償款。
法院認為,房屋是被告婚前購買,并且在婚前結清貸款,在婚後加上女方的名字,是男方對個人财産的處分,房屋現在登記為共同共有,就是夫妻共同财産,在離婚時理應分割。雙方都認可房屋價值500萬,并認可房屋給男方,由男方給女方補償款,對于這部分,法院作出了确認。
法院考慮到房屋全部由男方的個人财産轉化來的,女方對房屋産權的取得及貸款的承擔都沒有任何貢獻,結合雙方婚姻存續情況,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法院最終共酌定女方可分得房屋折價款100萬元。
這個結果和我們預料的差不多,這種案子的判決沒有貢獻的一方取得的比例一般在10%-30%之間。
大家需要清楚一點的是,婚前賣房,婚後還貸,然後加上對方的名字,這種情況貢獻小的一般能取得的比例比這個要高一些。
具體情況,您可以聯系李曉娟律師咨詢,專業婚姻律師,為您理清離婚财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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