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并且,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沒有對該項内容進行明确約定時,租房期間維修費用應由出租人承擔而非承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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