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第六條【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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