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謂脅迫,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财産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其中一方欺騙另一方結婚的,不能認定為可撤銷婚姻,所以你無法撤銷與劉某的婚姻,但可以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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