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此次新發布的條例中取消了辦理公務這一功能。
2、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适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3、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态監控機制。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标準,建立開支标準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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