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每12個月為一個記分周期,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根據公安部139号令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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