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商标搶注的處理是當被搶注商标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當被搶注的商标核準注冊時,可以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争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标。
【法律依據】
根據《商标法》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當被強注的商标核準注冊時,可以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争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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