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兒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是過錯推定責任。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應當賠償的是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具體标準各省市略有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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