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如下:
(一)約定的債權确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确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确,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确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财産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産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内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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