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融資立案标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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