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離婚手續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當事人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同意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财産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當事人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仍堅持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财産問題的處理存有争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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