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統計工作法規、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以及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2、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标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拟定國家統計标準,審定部門統計标準,組織管理全國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
3、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衆發布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4、建立健全和管理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國家統計數據庫體系;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數據庫網絡的基本标準和運行規則。
5、統一管理縣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統計事業費;協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
6、領導設在各地的直屬調查機構,指導其他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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