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
合同單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有;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
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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