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标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标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标投标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标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标,當事人将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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