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建房時沒有房産證,集資房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并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後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産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後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屬于經濟适用房的一種。
《經濟适用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适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标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産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适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适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經濟适用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适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别注明經濟适用住房、劃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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