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施工方違反合同的約定,造成損失的應該由施工方承擔賠償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緻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緻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産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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