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隻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财産、或者合法的贈與關系、債務債權關系等,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後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财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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