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享有的權利有:
1、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2、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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