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信用證的流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将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内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将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将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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