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發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的相關内容,上海生育金最低按照其生産或流産前12個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産假天數計發;如果是失業人員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本市規定的最低标準2892元計發,即用2892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産假天數計發。
另外,如果女職工生産或者流産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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