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的。
(六)違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别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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