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拘留不得連續适用,但對于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可以重新進行拘留。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适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