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然後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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