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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7 19:34:27

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法律隻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的有效期間内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帶來敗訴的風險。

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關于訴訟時效)1

今天,來看看奉法君為您總結的關于訴訟時效的六件事:

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關于訴訟時效)2

民法典中關于訴訟時效的具體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要點一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律延長至3年,且起算點新增一個“義務人”為必要條件。“義務人”如債務人、侵權賠償義務人、合同違約人等。如果不知道“義務人”,可視為訴訟時效期間并未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關于訴訟時效)3

PS: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到期後債務人不償還的,債權人需及時催讨。若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至法院,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債務人以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法院予以支持。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确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确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要點二

《民法典》第189、190、191條:明确規定三種特殊情形的訴訟時效規則

情形1: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情形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在年滿18周歲之前,其法定代理人當然可以代為行使請求權。此處的請求權應當認為是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受害人在年滿18周歲之後,對相關處理不滿意要求再次處理的,應該符合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如果年滿18周歲之前,其法定代理人選擇與侵害人“私了”的方式解決糾紛,受害人在年滿18周歲之後,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91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要點三

《民法典》第194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計算6個月,即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時效中止的具體情形有:

1.不可抗力(如遇地震、台風、發洪水等);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待确定了再行計算);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

5.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要點四

《民法典》第195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重新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中斷的具體情形: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如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方向買受方提出付款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如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還款請求);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點五

《民法典》第196條:不适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如請求拆除危險建築物等);

2.不動産物權和登記的動産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财産;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撫養費;

4.依法不适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根據《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規定,當事人之間采取協議的形式給以變更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不能預先放棄,相關約定應認定為無效。

要點五要點五

要點六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别:

根據《民法典》第199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産生之日起計算,不适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兩者的具體區别在于:

1.适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适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适用于形成權,也可适用于請求權。

2.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需具備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的事實狀态;除斥期間隻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權利本身消滅,而隻是消滅附着于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4.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5.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6.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适用不同。訴訟時效的适用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的權利主體提出之後,法院才可決定是否适用;而判斷除斥期間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

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關于訴訟時效)4

來源:奉法尚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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