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9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産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緻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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