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辭職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
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産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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