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身證明是由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的,需要當事人先到當地的居委會、村委會開具介紹信/證明。
2、根據2015年9月15日民函【2015】266号《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公證事項和哈薩克斯坦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以保障大陸居民及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目前無法開具單身證明的原因主要是民政部聯合其他相關部門發出的一個通知,今後非外事不再開具單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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