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追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1、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視為拒絕追認;
2、相對人沒有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情形下,追認權的行使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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