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辦理:
1、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的财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領導要對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稅人員履行義務;确定辦稅人員或辦稅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将名單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2、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内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内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為納稅人識别号;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别号。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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