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招标方式包括公開招标、邀請招标、競争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競争性磋商等。今天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是競争性談判這種采購方式,讓我們來了解下什麼是競争性談判?适用情況有哪些?
什麼是競争性談判
競争性談判是指采購商或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
競争性談判由于其特殊性和靈活性,在集中采購機構的日常工作中經常用到。《政府采購法》第38條規定了競争性談判的操作程序,但相對籠統,并沒有具體規定如何操作一些細節。因此,各集中采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較大差異。
競争性談判的适用情況
《政府采購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争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者沒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另外,《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采用招标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解釋為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緻的情況。“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導緻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還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确表示,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标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争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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