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被同學家長可以與對方家長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可以訴訟解決問題。
同時可以向學校主張賠償,因為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在校學校生活起居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不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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