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私自飼養國家保護動物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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