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如下: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審查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病殘鑒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鑒定結論,提出審核意見,報監獄長審批。
3、監獄将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批準機關應當将準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所在人民檢察院,并通知暫予監外執行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準予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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