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止合同的履行。預購方在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給預售方合理的期限,使其恢複履行能力或提供适當的擔保,這個合理期限以不超過30天為宜,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或是書面的。在合理期限内,預售方未提供擔保也未恢複履行能力,要求預購房履行合同,預購方可予以拒絕。在預售方應預購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擔保,則不安抗辯權消滅,預購方應繼續履行合同。2、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預售方在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不提供擔保或者提供的擔保不适當,預購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基于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追究購售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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