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四條規定,教師資格分為七類,即: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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